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黄嘉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
原告:孙锦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克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新华,上海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熊越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凤鸣,男。
原告黄某某、原告黄某某、原告黄嘉琳、原告孙锦芳与被告上海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四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四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原告黄某某、原告黄嘉琳、原告孙锦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四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王冰如
书记员:杜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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