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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义权与塑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朱卫平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义权,男,1963年10月10日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琼瑶,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齐,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卫平,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朱青,男,197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塑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朱卫明。
  第三人:上海易家缘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汪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义权与被告朱卫平、朱青、塑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易家缘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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