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亚妮,女,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杰,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尔,上海孙正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博熠,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黄亚妮与被告陈博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亚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尔律师,被告陈博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亚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陈博熠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3万元;2.要求被告陈博熠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18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10%计至清偿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至同年8月间开始,黄亚妮、陈博熠有民间借贷关系,截至2018年9月7日,陈博熠共欠黄亚妮借款本金173万元未返还,同日,黄亚妮、陈博熠签订名为《借条》的协议一份,确认:黄亚妮出借给陈博熠189万元,陈博熠已归还16万元;陈博熠承诺2019年2月底前归还剩余本金,利息(率)以10%计算一年;计息日从2018年5月4日开始(起算)等。其后,陈博熠未按约还款,黄亚妮向陈博熠催讨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陈博熠辩称:其对黄亚妮诉称和诉讼请求均没异议,现陈博熠没有清偿债务之能力。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至同年8月间开始,黄亚妮、陈博熠有民间借贷关系,截至2018年9月7日,陈博熠共欠黄亚妮借款本金173万元未返还,同日,黄亚妮、陈博熠签订名为《借条》的协议一份,确认:黄亚妮出借给陈博熠189万元,陈博熠已归还16万元;陈博熠承诺2019年2月底前归还剩余本金,利息(率)以10%计算一年;计息日从2018年5月4日开始(起算)等。嗣后,陈博熠未按约还款,黄亚妮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名为《借条》的协议、《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名为《借条》的协议等书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可依法确认被告陈博熠拖欠原告黄亚妮借款本金173万元至今未返还。被告陈博熠未按期返还原告黄亚妮借款显属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黄亚妮要求被告陈博熠返还借款本金173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基于原告黄亚妮、被告陈博熠在上述协议中对利率和利息起算日期作明确约定,故原告黄亚妮要求被告陈博熠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18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10%计至清偿之日止),此项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博熠返还原告黄亚妮借款本金173万元;
二、被告陈博熠支付原告黄亚妮上述借款的利息,自2018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10%计至清偿之日止;
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27.00元,减半收取10,963.50元,由被告陈博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伟
书记员:张莹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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