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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华,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方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娜,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娜,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钱德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62元,减半收取计5,631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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