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
向亚丽(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陈某某
周某某
宜昌翔翼实业有限公司
王玉林(湖北宜昌中信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
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
法定代理人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陈某某的母亲。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述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亚丽,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翔翼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林,宜昌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
负责人徐凡,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诉被告宜昌翔翼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周某某于2014年7月1日以本案肇事司机涉嫌刑事犯罪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7元减半收取2483.5元由原告黄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7元减半收取2483.5元由原告黄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茹
书记员:代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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