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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保林、陈连芬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公开版)_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黄保林,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赣州市章贡区**组**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崇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连芬,女,199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于都县**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崇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慧源,女,199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遂川县,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遂川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崇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甘启栋,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崇义县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黄保林、陈连芬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彭慧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连芬在赣州市章贡区娱乐城向张某某、蓝某某贩卖1.2克K粉(氯胺酮)及2克开心粉(甲基苯丙胺与其他毒品的混合物),得赃款3000元。

2.2019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陈连芬向蓝某某、张某某贩卖1.6克K粉及2克开心粉,得赃款3600元。

3.2019年4月的一天,陈连芬向蓝某某、张某某贩卖1.6克K粉及2克开心粉,得赃款3600元。

4.2019年5月份,陈连芬向蓝某某、张某某贩卖了三、四次K粉及开心粉,得赃款7000元。

5.2019年6月初的一个晚上,陈连芬向张某某贩卖了0.8克K粉及1克开心粉,得赃款1800元。

6.2019年7月份,陈连芬向蓝某某、张某某贩卖了三、四次K粉及开心粉,得赃款6000元。

7.2019年8月中下旬的一天晚上,陈连芬在赣州娱乐城天皇天后KTV向蓝某某、张某某、赖永飞(音,身份不详)贩卖了2克K粉及2克开心粉,得赃款5000元。

8.2019年9月1晚上,陈连芬在赣州市章贡区丽枫酒店(以下简称丽枫酒店)向蓝某某、张某某贩卖1.6克K粉及2克开心粉,得赃款3600元。

9.2019年9月5日晚上,被告人黄保林在赣州市章贡区**唯品酒店(以下简称唯品酒店)旁向廖某甲贩卖2克K粉及1克开心粉,得赃款2100元。

10.2019年9月6日凌晨,黄保林在唯品酒店2518房间向廖某乙贩卖1.6克K粉,得赃款1800元。

11.2019年12月20日左右的晚上,黄保林在赣州市章贡区**座KTV包厢内,向刘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贩卖2.8克K粉,得赃款2500元。

12.2019年12月25日下午,“标标”(音,身份不详)以1700元向陈连芬购买3包K粉及1包开心粉,陈连芬便联系黄保林购买“标标”所需毒品后,将该1.2克K粉及1克开心粉交给“标标”。

13.2019年12月26日凌晨,钟某某以2400元向被告人彭慧源购买4包K粉,彭慧源遂以1600元向黄保林购买1.6克K粉后,在丽枫酒店一楼大厅将该1.6克K粉交给钟某某。

14.2019年12月26日下午,钟某某以2400元向彭慧源购买4包K粉,彭慧源遂以1600元向黄保林购买1.6克K粉后,在丽枫酒店将该1.6克K粉交给钟某某。

15.2019年12月27日凌晨,钟某某以1200元向彭慧源购买2包K粉,彭慧源遂在赣州市章贡区**号楼下的“三点半便利店”门口将0.8克K粉交给钟某某指定的前来拿毒品的陈正生。

16.2019年10月,陈连芬向蓝某某、张某某贩卖1.2克K粉及1克开心粉,得赃款2400元。

17.2019年11月,陈连芬向蓝某某、张某某贩卖了三次K粉及开心粉,得赃款3600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保林入住的丽枫酒店1315房间搜查出黄保林放置于该房间内的疑似K粉68袋及疑似开心粉4袋。经鉴定,疑似K粉中含有氯胺酮成分,疑似开心粉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秤量,搜查出的K粉共计29.01克,开心粉共计4.01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1.2019年9月4日凌晨,黄保林在其登记入住的唯品酒店2625影音房间内容留廖某甲、刘某某、胡某某等人吸食了毒品K粉。

2.2019年11月20日左右的晚上,陈连芬在其租住的赣州市章贡区娱乐城东四区出租房内,容留黄保林吸食毒品K粉。

3.2019年11月21日晚,陈连芬在其上述出租房内,容留黄保林及黄保林的朋友“眼镜”(音,身份不详)吸食了毒品K粉。

4.2019年12月16日凌晨,陈连芬在其上述出租房内,容留黄保林吸食了毒品K粉。

5.2019年12月23日,陈连芬在其登记入住的丽枫酒店1315房间,容留彭慧源、黄保林吸食了毒品K粉、开心粉。

6.2019年12月24日晚上,陈连芬在丽枫酒店1315房间容留黄保林吸食了毒品K粉、开心粉。

7.2019年12月25日晚上,黄保林、陈连芬共同在丽枫酒店1315房间容留了徐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彭慧源、“真真”等人吸食了毒品K粉、开心粉。

被告人黄保林、陈连芬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彭慧源于2019年12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黄保林、彭慧源分别在本院退赃款人民币11300元、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K粉、透明塑料袋等物证,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刘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黄保林、陈连芬、彭慧源的供述和辩解,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连芬、黄保林、彭慧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保林、陈连芬、彭慧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被告人黄保林、陈连芬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黄保林、陈连芬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彭慧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保林、陈连芬、彭慧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忠东

检察官助理:吴书毅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被告人黄保林现羁押于崇义县看守所,被告人陈连芬、彭慧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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