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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修崇与陈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修崇,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
  福建省永泰县霞拔乡下园村书斋隔4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劼,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凯芳,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义,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修崇与被告陈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马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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