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修崇,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
福建省永泰县霞拔乡下园村书斋隔4号,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劼,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凯芳,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义,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修崇与被告陈凯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马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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