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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健与黄志明、沈琍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健,女,1962年4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文,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志明,男,193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沈琍贞,女,194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黄健诉黄志明、沈琍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现黄健以两被告已经搬离上海市黄浦区侯家路XXX弄XXX号房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健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黄健负担。

审判员:焦明静

书记员:孙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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