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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葵,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小东,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葵,被告翟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偿付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翟某交付借款10万元。事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催款无果,故起诉法院。
  被告翟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被告在借款之前是不认识的,是顾某某将原告介绍给被告的,被告收到原告10万元后,即按事先说好的转账给顾某某1.03万元。到期后,被告多次要求还款给原告,但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给顾某某。后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总计归还顾某某8万多元,尚欠1万多元未还。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被告翟某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黄某某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翟某交付借款10万元。事后,被告翟某未按约还款,原告催款无果,遂涉诉。
  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翟某之间借款法律关系明确,原告已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现被告翟某拖欠不还,应依法承担返还原告借款并偿付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至于被告翟某辩称,部分借款已按照原告的要求归还给案外人顾某某,并提交转账凭证,但原告否认委托顾某某代为收款,也未要求过被告将借款归还给顾某某。鉴于被告对其辩称未予举证,且被告自认其与顾某某之间也有借款关系,其曾向顾某某借过款。综上,对被告的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二、被告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黄某某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翟某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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