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黄光明,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6********,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安溪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乡**村**号,现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17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9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8年11月20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刑事拘留,次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光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黄光明至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唐世家**栋**楼,采用溜门的方式进入**室,后在**室楼下卧室书房上盗走被害人周某某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深空灰色苹果XS手机和一部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玫瑰金OPPOA59S手机盗走。当日下午,被告人黄光明将盗来的苹果XS手机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晋江市池店镇砌坑村泰禾通讯店,同月15日将盗来的OPPOA59S手机在江南街道兴贤路东浦村村口广场以50元价格卖给一陌生女子,所得赃款用于日常挥霍。
案发后,被盗苹果XS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户籍证明、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证人洪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黄光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光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光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光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光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光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盗苹果手机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光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永俊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光明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起诉书副本八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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