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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兴禄与顾文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兴禄,男,197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惠荣,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文军,男,1968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黄兴禄与被告顾文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嗣后本案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兴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兴禄负担。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胡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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