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兴高,男,1947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刘佩英,女,1949年5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全忠(系两原告亲属,女,1964年6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崇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施锦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林,上海市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勇辉。
第三人:黄娟,女,1972年3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铁塔村XXX号。
第三人:施建兵,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铁塔村XXX号。
原告黄兴高、刘佩英与被告上海崇东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娟、施建兵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黄兴高、刘佩英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崇东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黄兴高、刘佩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崇东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博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诉讼,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兴高、刘佩英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黄兴高、刘佩英负担。
审判员:黄菲菲
书记员:周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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