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兵,男,1972年5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淞琦,男,1993年9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现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黄兵诉被告黄淞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2019年5月20日,原告黄兵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兵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黄兵负担。
审判员:林永新
书记员:朱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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