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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某办事处、龚某与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某办事处
梅流芬
胡雅丽(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
龚某
倪某某

原告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某办事处。
负责人肖玉杰,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梅流芬,公积金黄某办事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胡雅丽,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某某。
原告龚某。
原告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某办事处(下称公积金黄某办事处)与被告倪某某、龚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积金黄某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梅流芬、胡雅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某某、龚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倪某某、龚某未到庭,也未提出答辩。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返还借款。未按约定的期限和数额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公积金黄某办事处与被告倪某某、龚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公积金黄某办事处按合同约定将借款100000元和200000元分别汇入两被告帐户,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偿还原告的借款。两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又未提前向甲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也无款可划,已逾期7个月未还款,原告可根据约定请求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被告倪某某在结婚登记之前所负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龚某与原告公积金黄某办事处之间的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倪某某归还原告公积金黄某办事处借款本息合计74648.12元。
二、限被告龚某、倪某某共同归还原告公积金黄某办事处借款本息合计171154.98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逾期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389元,由倪某某承担1666元,由龚某、倪某某共同承担37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案件上诉费(用邮政汇款方式汇到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为生效判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数额返还借款。未按约定的期限和数额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公积金黄某办事处与被告倪某某、龚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公积金黄某办事处按合同约定将借款100000元和200000元分别汇入两被告帐户,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偿还原告的借款。两被告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又未提前向甲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也无款可划,已逾期7个月未还款,原告可根据约定请求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被告倪某某在结婚登记之前所负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龚某与原告公积金黄某办事处之间的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倪某某归还原告公积金黄某办事处借款本息合计74648.12元。
二、限被告龚某、倪某某共同归还原告公积金黄某办事处借款本息合计171154.98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逾期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389元,由倪某某承担1666元,由龚某、倪某某共同承担3723元。

审判长:张月明
审判员:柯国华
审判员:黎明

书记员:赵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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