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军,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兵,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事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万丰,总经理。
被告:胡万丰,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
第三人:陈连华,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车站新村XXX号XXX室。
原告黄军与被告上海事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万丰、第三人陈连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同年5月7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9年2月3日,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胡万丰作为被告、陈连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于同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连华
书记员: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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