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军厚,男,1962年3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晋,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虎,男,1984年5月9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上海品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峰,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洪运,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伟,经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负责人:林一凡,经理。
原告黄军厚诉被告彭虎、上海品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黄军厚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军厚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军厚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张尹潇
书记员:孙绮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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