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民,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蒋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黄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主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03元,减半收取计5,35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志江
书记员:练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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