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冠亮,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关玉娥,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玉平,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潘燕,女,199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思琰,女,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任国良,男,195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任国耀,男,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任国雄,男,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文伦,上海市成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国芬,女,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黄冠亮、关玉娥与被告罗玉平、潘燕、任思琰、任国良、任国耀、任国雄、任国芬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黄冠亮、关玉娥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冠亮、关玉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冠亮、关玉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5元,由原告黄冠亮、关玉娥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濮如毅
书记员:冯 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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