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告: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思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任国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任国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任国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文伦,上海市成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国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黄某某、关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潘某、任思琰、任国良、任国耀、任国雄、任国芬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黄某某、关某某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85元,由原告黄某某、关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濮如毅
书记员:冯 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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