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强,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思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任国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
被告:任国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任国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任国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关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潘某、任思琰、任国良、任国耀、任国雄、任国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龚燕敏
书记员:王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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