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维,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杨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黄文颋
书记员:周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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