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委托代理人周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原告黄某诉被告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鄢裴培独任审判,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被告毛某某向原告黄某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同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黄某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借期为两个月,于2013年3月15日下午五时前全部还清”。双方对于借款利息未约定。因被告毛某某至今未还款,故原告黄某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黄某提交的借条、证人向某某当庭证言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黄某提供了借条,并提供了借款时的在场证人向某某出庭作证,可以证明借款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欠款本金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院决定由被告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鄢裴培
书记员:杨苗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