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华,男,195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黄晓,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客创意产业配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洪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忞琦,男。
原告黄华、黄晓诉被告上海青客创意产业配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黄华、黄晓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华、黄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华、黄晓共同负担。
审判员:顾 慧
书记员:蒯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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