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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李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清,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君,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李成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季景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李成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季景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李成强、李成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原告黄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卫银龙

书记员:乔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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