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卫平,女,1975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丁亮,男,198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雪仁。
被告:上海市渝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倪代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候,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福昊,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卫平、丁亮诉被告上海市渝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经本院审查,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卫平、丁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林
书记员:李 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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