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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卫渔、吴燕与顾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卫渔,男,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吴燕,女,1967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华,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春波,男,1981年4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黄卫渔、吴燕与被告顾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卫渔、吴燕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  彪

书记员:叶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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