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双乐,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姗,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景星家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甘永明,职务不详。
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土地发展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荣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发,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祎晗,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黄双乐诉被告上海景星家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土地发展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双乐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双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双乐负担 。
审判员:还 静
书记员:邵莉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