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叶,男,198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刚,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浩,男,1974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黄叶与被告胡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黄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归还违约金21万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48,5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万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2017年9月2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分文,故诉至法院。
被告胡浩辩称:2017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40万元时,经原告提前向银行联系,被告从银行领取现金20万元当即交给原告,因此,被告实际取得借款20万元。对2017年9月29日借款30万元无异议,另外,被告向原告借款后,被告已经归还涉案借款本息251,000元,根据原告的意思表示转账给案外人金花154,000元、转账给案外人孙奇峰97,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根据被告的陈述,本案纠纷可能存在犯罪嫌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叶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木金
书记员:马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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