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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向海与上海邻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向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凤,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邻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曙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向海与被告上海邻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邻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向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叶凤、被告邻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邻趣区域代理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000元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邻趣区域代理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缴纳平台接入费。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组件团队积极筹备运营。但被告迟迟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合同第一条第2项合同内容为代买外卖、代送、代跑腿、代排队、手机维修、车达人等其他,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建立完善的后台运行机制,至今只有星巴克代购和一点点代购。被告还违反合同第二条规定:1、未按照合同规定向原告提供专业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业务培训和指导;2、未在商家洽谈入驻、配送员招聘、日常运营、地面推广、线上线下营销、后台管理系统操作等方面对原告进行培训;3、未派遣专业人员到原告所在地进行实地操作指导、帮助洽谈商家、配送员招聘日常运营推广;4、未在每月规定时间内与原告进行结算,并支付原告相关费用,至今未结算;5、原告所需物料(传单等),被告拖延半个月才设计好,且被告未以市场价格向原告提供所需物料,反而让原告自己去印刷。另外,被告承诺为原告以邻趣的名义在饿了吗平台上注册星巴克代购等商店,为此,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被告迟迟未能为原告注册饿了吗的商家,使原告无法在饿了吗平台进行经营。原告更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注册了星巴克咖啡代购(嘉兴嘉善银泰店)、星巴克咖啡代购(嘉兴嘉善东方大厦店)、星巴克咖啡代购(嘉兴恒利广场店)、星巴克咖啡代购(嘉兴嘉善太平洋广场店),并允许他人进行经营。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带来了巨大损失,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邻哥公司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1、被告已经履行了系争合同的主要合同义务。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被告向原告提供邻趣账户的使用权限,并且给原告一个区域的独家使用权,在该区域内所有用户通过APP下单,所有的费用均由原告享有,被告只是按照约定收取部分管理费。原告有义务去开发和商谈相应的商户,比如星巴克之类的餐饮类、咖啡类或其他代跑腿的商户都可以。被告将平台划出一个地域权限给原告,并给原告培训如何使用该平台。原告自行通过平台操作,业务由原告自行完成。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是因为原告每月收入款达不到自己预期的目标,被告认为原告的商业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所以原告单方解除合同是原告自行违约应自行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2、被告将合同约定区域给原告代理后,被告失去了给第三方代理的机会,且原告账户在被告处仍然生效,仍由原告在代理,至今权限仍在运行,故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原告黄向海(乙方)与被告邻哥公司(甲方)签订《邻趣区域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份,载明:“上海邻趣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邻趣网络),是国内互联网最大的及时服务平台的拥有者,拥有“邻趣”品牌和各种及时服务全套技术及运营解决方案。甲方是邻趣网络的独家代理商,获得在中国境内独家代理邻趣网络所有产品销售的代理权,乙方是独立的法律责任主体,在合同授权的地域内,具备相应的资源条件及能力开展合同约定的业务。”
  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对相关条款约定如下:
  第一条:合作内容。1.乙方为甲方代理的“邻趣”品牌及业务二级代理商,共同开发并运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行政区域内的邻趣平台支持的业务。2.合作内容:代买外卖、代送、代跑腿、代排队、手机维修、车达人、小时工、宠物照顾、其他跑腿等。3.合作期限:两年,从2018年2月24日到2020年2月23日。4.乙方须向甲方缴纳5万元,其中平台接入费2万元,品牌使用费2万元,保证金1万元。平台接入费和保证金一次性付清到甲方指定账户。款项确认到帐后,甲方随即通知邻趣启动业务对接流程。5.保证金待本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并且双方不再续约及乙方已全部支付了平台接入费,并且甲方确认乙方在使用“邻趣”品牌过程中,没有对“邻趣”品牌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害后无息返还……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向乙方所在合作区域提供“邻趣”品牌许可授权、“邻趣”平台下单派单调度服务系统使用权及“邻趣”平台第一条第2项中标明的及时性服务经营权,甲方向乙方提供专业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业务培训和指导。2.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将在商家洽谈入驻、配送员招聘、日常运营、地面推广、线上线下营销、后台管理系统操作等方面对乙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3.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派遣专业人员到乙方所在地进行实地操作指导,帮助洽谈商家,配送员招聘,日常运营,推广等工作……4.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合作区域内用户通过“邻趣”手机客户端程序下单并实际支付成功且订单正常完成后,在每月规定时间内与乙方进行结算,并支付乙方相关费用……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5.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若乙方因故无法继续承担当地市场业务开展运营,须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备,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当地业务对接及安排。交接期内,乙方须为本地用户继续提供服务,若有服务脱节之情况,相关处置的费用将由乙方承担。从乙方提出申请之日起,乙方代理区域内订单利润不再分配给乙方。甲方和乙方在乙方提出申请之日后进行结算,若乙方代理区域未结算的订单利润乙方按照第二条第8项约定的比例的应得部分扣除需要乙方承担的推广成本和其它需要乙方承担的损失后仍有余额的,此部分的余额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甲方在乙方提出申请之日后两个月内返还全部保证金。
  第五条:保密。2.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第六条:合同解除。A: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于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解除:1.经双方协商一致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双方不能实现本协议之目的;3.因一方违约,并且在收到守约方要求履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没有履行的,由守约方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自违约方收到解除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本协议解除,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违约方承担;……B:合同解除后的处理:1.因本条A款第1项、第2项解除的,平台接入费和品牌使用费不退还……2.因本条A款第3项至第9项之原因解除的,平台接入费和品牌使用费不退还,甲方扣除乙方的全部保证金……
  2018年2月24日,原告黄向海通过中国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支付50,000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授权“邻趣”品牌及“邻趣”网络平台账户的使用,并于2018年3月组建“邻趣%26amp;嘉兴运营支持群”对原告进行各类业务及技术培训,并指派专员为原告提供即时服务。原告自2018年3月至6月在“邻趣”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其中3月的订单总盈利为6元、4月的订单总盈利为21.20元、5月的订单总盈利为572.90元、6月的订单总盈利为93元。
  在运营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提供注册所需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注册了星巴克咖啡代购嘉兴嘉善银泰店、嘉兴嘉善东方大厦店、嘉兴恒利广场店、嘉兴嘉善太平洋广场店,并允许他人进行经营。原告于2018年5月底6月初就此事向被告反映,不同意被告擅自将其营业执照许可他人使用。2018年6月20日,原告将被告擅自使用其营业执照许可他人经营使用的网页在浙江省嘉兴市誉天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并由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2018年6月16日,原告就合同解除及被告擅自使用其营业执照许可他人经营使用的问题向被告送达了律师函书面文件,同年6月19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电子文件。2018年7月29日起,原告在“邻趣”网络平台停止接单。
  以上事实,由邻趣区域代理合同、转账记录凭证、邻趣平台网络截图、公证书、城市合伙人后台订单盈利数据查询表、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快递查询结果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邻趣区域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义务。
  关于合同的解除:首先,原告在开展业务运营后,每月盈利极少,虽然原告自身应对其商业投资及经营决策承担一定风险责任,但该业务市场开发不利,市场销售额远低于其预期,不足以支付其工人工资及房租。根据合同约定,若原告无法继续承担当地市场业务开展运营,须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报备。本案中,原告在出现业务经营问题之后,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被告送达了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其次,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的营业执照等许可他人注册使用,被告的该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保密业务。根据合同约定,因一方违约,并且在收到守约方要求履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没有履行的,由守约方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自违约方收到解除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本协议解除,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违约方承担。本案中,原告就被告该行为进行了制止,又向被告送达了律师函禁止被告继续许可他人使用原告的营业执照并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并未在五日内采取任何措施。因此,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相关费用的退还:由于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并不再续约,同时根据合同约定,在原告提出解除申请后2个月内予以返还,故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平台接入费及品牌使用费的退还,考虑到合同已经部分履行,原告也应支付相应的平台接入费及品牌使用费,故本院酌定由被告退还原告33,000元。
  关于违约金: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确认被告为原告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持和指导,虽然被告在某些方面协助原告确实略有迟延,考虑到双方合作时间尚短,不可避免存在磨合的过程,因此对于原告陈述被告不按合同对原告进行业务培训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原告的营业执照,系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考虑到该违约并未对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本院酌定由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
  原告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但被告未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当地业务对接及安排;在交接期内,原告为本地用户继续提供了服务,原告自2018年7月29日起暂停接单并未产生服务脱节的情况。故被告认为本案中原告系自行解除合同并恶意不接单导致其遭受财产和信誉损失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黄向海与被告上海邻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邻趣区域代理合同》;
  二、被告上海邻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黄向海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平台接入费和品牌使用费人民币33,000元,合计人民币43,000元;
  三、被告上海邻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向海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被告上海邻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倪玉平

书记员:孙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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