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君妹,女,196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杨辉,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杨溢沁,女,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君丽,女,195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保捷,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满族,户籍地上海市。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弘,上海市虹口区广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对黄君妹、杨辉、杨溢沁与被告黄君丽、保捷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沪0109民初2450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沪0109民初2450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最后一行“要求黄君妹、保捷支付”补正为“要求黄君丽、保捷支付”,第6页第3行“要求黄君妹、保捷支付”补正为“要求黄君丽、保捷支付”。
审判员:赖维娜
书记员:孙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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