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呈南,男,196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钟楠,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华成,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黄呈南诉被告周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吴建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英、宋丽君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华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呈南诉称,2014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下同)2,000,000元,借期自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7月8日止,未约定利息,原、被告签订《借款及保证书》,并由上海东方亿帆服饰有限公司作担保。2014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言明借款延期1个月归还。被告未履约,2016年5月31日,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归还借款的时间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又未履约,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和逾期借款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本金2,000,000元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
被告周华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被告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当日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名下账户内),原、被告签订《借款及保证书》,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9日至2014年7月8日止,未约定借款利息。2014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周华成向黄呈南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正),本人承诺争取于2014年10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并承诺若在2014年10月31日前不能归还本金的一定于2014年11月30日前归还所有借款本金,特此承诺。”2016年5月3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将上述借款的还款时间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因被告未履约,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支付利息。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及保证书》、《借款展期协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等予以佐证,故被告向原告借款之事实成立。原告主张的利息,并无不当,可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自动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华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呈南借款2,000,000元;
二、被告周华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呈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归还之日止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周华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英
书记员:吴建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