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黄品高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118号

被不起诉人黄品高黄某某,男,1977年2月1日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301111977020140174301111977********,长沙市开福区人,务工人员,现居住在湖南省长沙县保利国际小区1栋2单元606湖南省长沙县**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品高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6日,被不起诉人黄品高黄某某与谢某勇谢某某在长沙县老水渡河桥旁紫柯源饭店吃晚饭时饮酒。当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品高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湘A3PG96湘******小型普通桥车沿长沙县万家丽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湘龙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黄品高黄某某带至长沙县湘雅博爱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品高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6毫克每100毫升。

2019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黄品高黄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谢某勇谢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品高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品高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品高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