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善芳,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黄陆程,男,199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心德,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峰,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上海新松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泉,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树祥,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善芳、黄陆程诉被告朱峰、第三人上海新松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黄善芳、黄陆程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两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善芳、黄陆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善芳、黄陆程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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