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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勤与上海森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梁秀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国勤,男,1962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炜,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森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梁秀龙。
  被告:梁秀龙,男,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被告:康蕾红,女,1976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王伟军,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
  被告:康向红,女,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黄国勤诉被告上海森勤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梁秀龙、康蕾红、王伟军、康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五被告无法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黄国勤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国勤撤回起诉处理。
  原告黄国勤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4,916元,减半收取计7,458元,由原告黄国勤负担。
  

审判员:沈秋锋

书记员:张国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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