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国芳,女,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伯官,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生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世恒。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芳与被告上海益生源药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国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国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诉调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莉婷
书记员:陆莉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