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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顺与肖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国顺,男,1957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雷,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兆祥,男,196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黄国顺与被告肖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国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雷、被告肖兆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国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判决生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当时说借期3个月,未立借据,后被告陆续归还了5万元,并于2018年补了一张借条,但余款仍未归还,原告故涉诉。
  被告肖兆祥辩称:对于原告陈述的事实均认可,但是因为之前生了一场大病,现在经济紧张,无能力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故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陆续归还了5万元。2018年1月25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借款5万元整,借期三个月等内容。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故涉诉。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为证,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借款后应依约及时归还原告全部借款,被告未及时归还原告借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借款人未及时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兆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黄国顺借款5万元;
  二、被告肖兆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黄国顺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计531元,由被告肖兆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嘉穗

书记员:褚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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