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贵清,女,1960年6月11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印斗山五里10号1502室。
原告:黄圣群,男,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华,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茜茜,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娜,女,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孚,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葵,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鹭,男,198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贵清、黄圣群与被告袁娜、周鹭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马 钦
书记员:张 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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