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士对,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罗伟,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梅,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士对与被告罗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黄士对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黄士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士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士对负担。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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