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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天斌运输毒品案起诉书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黄天斌,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市**县**乡**村**村民小组**号附**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月1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6日被勐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天斌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勐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同月29日报送本院。我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期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2日19时30分许,云南省**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在**国道景洪至勐海县**公里处**查缉点,对云K*****客车进行检查时,在该车行李舱发现一个无人认领的黑色格子行李箱。后执勤人员当场从中查获毒品可疑物11块。后勐海县边境管理大队侦查员根据勐海客运站监控,现场抓获乘坐该大巴车的乘客黄天斌。经称量,查获的2块白色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净重1904克;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净重4988克。

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片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天斌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19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4988克,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飞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有关涉案物品保存在勐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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