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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天鸣、张春香等与潘文女、黄天龙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黄天鸣,男,195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张春香,女,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黄佳莹,女,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述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建权,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潘文女,女,193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黄天龙,男,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付梅,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黄天鸣、张春香、黄佳莹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潘文女、黄天龙、付梅名下的银行存款2,126,404.8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以购买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天鸣、张春香、黄佳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潘文女、黄天龙、付梅名下的银行存款2,126,404.8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黄天鸣、张春香、黄佳莹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周  萍

书记员:葛培君 汪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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