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
原告:黄伟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
原告:黄宇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乐民,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勇民,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卫平,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翀,男。
原告黄某某、黄某某、黄伟权、黄宇科与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常 忻
书记员:朱晓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