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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奕伦、黄凡凡与上海加湾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奕伦,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黄凡凡,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慧萍,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全红,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加湾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风,执行董事。
  原告黄奕伦、原告黄凡凡与被告上海加湾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进行立案。原告黄奕伦、原告黄凡凡在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奕伦、原告黄凡凡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奕伦、原告黄凡凡负担。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钱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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