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宇清,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则人,上海剑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泽宝,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宇清与被告何泽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诉状送达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借款合同签署地在静安区长安路XXX号,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协议签订地所在的本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提供了住所地位于上述地址的上海鼠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对应本案借款合同每页纸下端鼠贷公司网址,证明合同签订地在该公司。经本院实地走访,原告立案时所留的住址上海市普陀区万镇路XXX弄XXX号为吉泰连锁酒店,原告自述其在上海无长期居住地。
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依法定。本案《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虽然合同格式打印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本区与原、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均无关联点,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现原告申请案件移至合同签约地法院审理,无不妥,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张 玮
书记员:王琼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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