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明瑞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峰,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诉状送达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借款合同签署地在静安区长安路XXX号XXX幢XXX室,申请将本案移送至该址所在的本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提供了住所地位于上述地址的上海鼠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对应本案借款合同每页纸下端鼠贷公司网址,证明合同签订地在该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双方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依法定。本案《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约定争议管辖地为合同签订地,虽然合同格式打印签署地在本区,但本区与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无关联点,现原告申请案件移至合同实际签约地法院审理,无不妥,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冯 鹤
书记员:汤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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