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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宝珠、赵仲年等与刘星、黄燕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宝珠,女,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赵仲年,男,195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黄赵燕,女,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璐,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星,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黄燕花,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黄宝珠、赵仲年、黄赵燕诉被告刘星、黄燕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黄宝珠、赵仲年、黄赵燕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高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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