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宝珠,女,195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赵仲年,男,195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黄赵燕,女,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璐璐,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星,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黄燕花,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黄宝珠、赵仲年、黄赵燕诉被告刘星、黄燕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黄宝珠、赵仲年、黄赵燕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高沈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