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家龙,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敢峰,男,198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黄家龙与被告陈敢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黄家龙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家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黄家龙负担(已付)。
审判员:蒋木金
书记员:马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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