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富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85********,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街**号。2010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7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刚宁,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87********,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2010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5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富乐、韦刚宁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年11月9日晚至10日8时期间,被告人黄富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厂,在该厂办公室保险柜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0元。
2. 2019年8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黄富乐、韦刚宁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路**号**有限公司内,在该公司财务室保险柜盗走现金人民币108000元,在总经理办公室盗走一块手表、一块玉坠(均不能核价)。
破案后,赃款、赃物未能起获。
综上,被告人黄富乐盗窃两宗,数额共人民币111000元,被告人韦刚宁盗窃一宗,数额人民币10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黄富乐、韦刚宁的供述和辩解;2. 被害人陈述;3. 证人证言;4. 勘验、辨认笔录;5. 鉴定意见;6. 物证;7.书证;8.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富乐、韦刚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富乐、韦刚宁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秀琳
2020年1月10日
附:
1. 被告人黄富乐、韦刚宁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卷宗2册,光盘7张;
3. 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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