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山天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
法定代表人:任印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法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璞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敏强,执行董事。
原告黄山天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璞宝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2019年11月22日,黄山天强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黄山天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5元,由黄山天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光妹
书记员:钱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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