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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林、张驰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平林(绰号汤圆),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2017年4月17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驰(绰号驰驰),男,199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2017年5月5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凯,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一恒(绰号牛儿),男,199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严一恒主动到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投案,次日因本案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该局逮捕,同年6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林,男,199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2017年4月17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云长、黄兆荣,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唐勇(绰号唐三娃),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2017年4月16日因本案经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电话通知后到案,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超(曾用名王玉),男,199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2017年4月19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8年8月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世全、陈佑春,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墩勇(绰号勇勇),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2017年4月17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童俊,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贵(绰号黑娃),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2017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25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飞来,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平林、张驰、严一恒、罗林、唐勇、王超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墩勇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谢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会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平林、严一恒、唐勇,被告人张驰及其辩护人张凯,被告人罗林及其辩护人王云长、黄兆荣,被告人王超及其辩护人陈世全、陈佑春,被告人张墩勇及其辩护人童俊,被告人谢贵及其辩护人汪飞来到庭参加诉讼。期间,退回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6日20时许,康某1与严某1因网上打麻将发红包引发纠纷,两人邀约在东兴区321国道胜利高速公路出口见面谈判。随即严某1邀约许某、黄某及被告人黄平林、张驰、严一恒、唐勇、罗林、王超等人携带两把砍刀和一把匕首乘坐严某3、曾某1驾驶的车辆从内江市市中区全安镇到达约定地点。康某1将装有被告人谢贵送其的二支改装射钉枪的挎包背上,并乘坐前来给其送东西的被告人张墩勇驾驶的车辆从内江市市中区报社路到达约定地点。严某1、黄平林、张驰、严一恒、唐勇、罗林、许某、黄某、王超下车看见康某1后,严某1与康某1因言语纠纷,严某1等人持刀追砍康某1,康某1使用一支改装射钉枪击中严某1右肩部。严某1、严一恒等人继续追砍康某1,康某1在退逃过程中跌倒,枪支掉落在地上。严某1、严一恒、黄平林、许某、黄某、张驰等人将康某1围住实施殴打,黄平林用匕首对康某1进行刺杀。康某1使用另一支改装射钉枪击中严某1胸部后趁机逃跑。黄平林、许某、唐勇、罗林继续追赶康某1,直至康某1乘坐张墩勇的车逃离现场。随后,王超等人将严某1扶上严某3的车,其余人员乘坐严某3、曾某1的车逃离现场,并将严某1送至内江市中医院(东兴区分院)抢救,严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杜某将作案用的两把砍刀丢在全安镇上河堰河沟里。2017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在全安镇上河堰河沟里打捞出被杜某丢弃的砍刀两把。
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谢贵将藏于家中的三支改装射钉枪中的二支送给康某1。
案发后,严某2等人将现场捡到的一支改装射钉枪上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康某1三姑家、被告人谢贵家分别查获一支改装射钉枪。
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唐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内江市新中医院,后被带至办案中心;同年4月17日,被告人黄平林、罗林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4月19日,经公安机关做思想工作,王超母亲联系王超,得知王超在重庆市江北机场附近的长途客运站,民警让王超原地等候,后民警将王超带回办案中心;同年4月19日,被告人严一恒在母亲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5日,被告人张驰在父母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4月17日,被告人张墩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22日,被告人谢贵在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旧莫乡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各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三支改装射钉枪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经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康某1损伤创口长度及遗留皮肤瘢痕属轻伤二级。
2017年6月27日,公安机关收缴了涉案的射钉枪改装枪支三支、管制刀具二把。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110案件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受案,次日对黄平林、张驰、严一恒、罗林、唐勇、王超聚众斗殴案、同月20日对谢贵非法制造枪支案、对张墩勇窝藏、包庇案予以立案侦查。
2、户籍信息,证实本案八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八被告人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羁押证明,证实2017年4月16日,唐勇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内江市新中医院,后被带至办案中心。同年4月17日,黄平林、罗林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4月19日,经公安机关做思想工作,王超母亲联系王超,得知王超在重庆市江北机场附近的长途客运站,民警让王超原地等候,后民警将其带回办案中心。同年4月19日,严一恒在母亲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5月5日,张驰在父母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4月17日,张墩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22日,谢贵在云南省广南县旧莫乡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至2017年4月24日被临时羁押于云南省广南县看守所。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2017年4月17日,公安机关扣押了康某1持有的两支疑似火药枪;同年4月22日,扣押了杨某1改装射钉枪一支。同年5月18日,扣押了杜某持有的长约1.5米砍刀一把、长约70公分砍刀一把;同年6月27日,收缴了上述枪支和刀具。
5、情况说明,证实严某1经内江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4月16日22时30分死亡。
6、住院病历,证实2017年4月16日至2017年4月17日康某1受伤后在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医治。
二、证人证言
1、康某2(内江市中医院东兴区院区五楼外三科医生)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6日21时50分许,三个中年男子送一男子到医院抢救,其发现男子已死亡,胸前有一洞,从里面取出弹壳类碎屑,像枪击的,就报了警。
2、许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的一天,严某1用手机打麻将,因8元钱和对方对骂,对方喊严某1在五星水库见面。汤圆打电话喊人,严某1在耍手机,是不是喊人其不清楚。严四、张驰、牛儿、银声、唐三藏、罗林、一小娃陆续来了。严某1问张驰和牛儿带没带家事,牛儿说带了家事,放在楼梯间门背后的(牛儿说话比较结巴,口音很好记)。后严某1打电话让曾二送。曾二来了,汤圆坐副驾驶,后排从左至右是罗林、小娃儿、其、唐三藏。其他人坐严四的车。到约定地方,严某1、张驰、牛儿先下车。除曾二外,我们这个车的人下车跟后面。其往马路对面走,听见一声枪响,见严某1、牛儿用砍刀追着一男子砍,后把男子砍倒在地,严某1、牛儿围着男子砍,其冲上去帮忙,没跑拢,听见第二声枪声,严某1后退几步,把衣服掀起来说“遭了,遭打到了”。其见严某1胸口打了个洞。男子站起来跑,其拿了把砍刀去追,刀从严某1还是张驰手上拿的其记不清了,追的还有几个人。追了段距离,男子上车走了。其把砍刀丢地上,和牛儿、张驰、唐三藏、银声把严某1抬到严四车后排。其、汤圆、唐三藏、张驰、牛儿、罗林、小娃儿坐曾二的车。到了医院,其、唐三藏把严某1送进救护室。唐三藏给严某2打电话,严某2到医院,其、唐三藏回全安。还没出市区,公安打电话喊唐三藏录口供,说严某1死了。打架现场,对方就一男子。
3、杜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中旬一天23时许,张驰还是罗林给其打电话,让其在严某1家楼下等。汤圆、张驰到了严某1家楼下,汤圆手里拿了把大砍刀。张驰喊其和他们到张某家去,严一恒追了过来,四人到张某家。他们在摆谈汤圆师傅打架的事情。一会儿,罗林来了,拿了一把枪和一把砍刀。张驰让其把砍刀丢了,其把砍刀丢在全安镇上河堰河沟里。
4、康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6日下午6时许,其用手机打麻将,因发红包与人发生纠纷。其微信加他,没有修改备注名“日你妈哟”。7点过,叫明天的人发了很多骂其的话,还有语音。其很气愤,用语音问他是什么意思,后视频约在五星水库321国道见面。挂了视频,张墩勇打电话说在其楼下给其送油,其让他提上来,这时,明天催其出门,其背上装有两把射钉枪改装的火药枪的挎包下楼,上了张墩勇的车,把情况告诉他。其喊张墩勇送其到乡下其家茶馆,到三桥时,明天问其电话怎么没发过去,其把电话发给他,并解释备注名不是故意的,双方约定半小时后见。到了茶馆,其在车上等,明天问其位置,其发不来,约在321国道内遂高速路出口外红绿灯路边。到了后,其对张墩勇说“如果等会他们把我逼急了,就往乡下跑,如没有啥子事,就开车过来接我,我不想连累你,你就等我一下”。其走过去,见对方有两辆车,对方也见了其,其说你们不要过来,有啥子说清楚就是了。有人喊了声砍,朝其跑过来,其往后退把枪拿出来,他们看到枪,都停下了,有人说没得事,他只有一把枪,一颗子弹,砍。其继续退,摔倒了,有人拿刀砍其,其对着开了一枪,转身跑,又摔倒了,枪掉地上,有7、8个人围着砍其,其背、脚被砍伤。其把第二把枪拿出来,有人站其正对面,准备砍其头,其对着开了一枪,马上站起来跑,喊张墩勇不要开车走。张墩勇见有人追其,也受了伤,在路边等,其跑过去,坐张墩勇车到其三姑家。其让三姑给其父亲打电话,其父亲来了后,送其到第二人民医院医治。拿刀砍其那个人跟其年纪差不多,个子比其高,拿了把1米多长的关公刀,有个人拿匕首。其开完第二枪跑时枪在手上,上车后把枪放在车上,张墩勇知道其将枪放在他车上。两把枪是一年多前谢贵送的。
5、严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6日晚,麻将群中叫信义的加其哥微信,在微信中对其哥破口大骂,其哥还了几句。后二人还视频,信义问严某1在哪里,见面说,听口气要打架。其给群主的老公严某3打电话,问信义是谁,严某3也不认识,其问严某3在哪,严某3说在全安,严某1拿过电话让他到其家来,顺便坐他车去内江。严某1让其打电话给黄某,让他陪严某1去找信义。黄某、唐勇、汤圆、牛牛、张驰陆续到其家。其只通知了黄某,其余是严某1通知的。严某1把和信义发生口角的事情对他们说了,都觉得对方不对,如要打架,大家都去。
其从医院回家,警察打电话问严某1的朋友打架时,是否在现场捡到一支枪。其不清楚,给黄平林打电话,让他到家来,其问他现场是不是捡到一支枪,他说是,后将枪上缴了。
6、康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6日晚上10时许,一男子将康某1送到其家,康某1脸色苍白,裤子被血染得鲜红。其给康某1父亲康某4打电话说康某1打架受伤了。康某4和一男子来了,男子用剪刀将康某1裤子剪开,康某1小腿受了伤,背上有多长一条伤口,像刀伤。康某4决定送医院,其将他们送出门,送康某1来的男子递给其一红色布口袋,其问什么东西,他没说,打开看是把枪。其将口袋放在厨房角落没管了,后警察来家搜时扣押了口袋及枪支。
7、曾某12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6日晚其在康某1父亲茶馆打牌,康某1父亲说康某1遭砍了。其开车送康某1父亲到康某1三姑家,见张墩勇的车停在门口,进房间后,见康某1在床上。其用剪刀把康某1裤子剪开,见左脚伤口很凶,要送医院缝针。康某1父亲说送二医院,其开车和康某4送康某1到二医院,第二天凌晨2时许离开。
8、康某4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6日晚其在二医院守着康某1,他腿上全是血,伤口包扎了。第二天凌晨三、四时许,警察来病房把康某1和其带到办案中心。
9、杨某1的证言,证实谢贵是其外孙,其知道谢贵在他屋内放了一把枪和一些零部件,谢贵去了云南,他房间门锁不上,其担心放在家里会出事,把枪和零部件转移到隔壁邻居家。
10、杨某2的证言,证实谢贵是其儿子。其看到谢贵房间床边上放了一支射钉枪改装的枪,枪现已被公安机关收了。
11、张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16日晚上其在睡觉,没锁门,听到张驰、严一恒、汤圆在其房间说话,杜某跟着来了,其见杜某扛了把大砍刀,放在柜子旁。后罗林来了,拿了把改装射钉枪,有没有拿刀其没注意,后发现大砍刀旁多了把小砍刀。他们在说打架的事情,汤圆接了一电话,他们准备走,张驰对杜某说把刀和枪拿去处理了。
12、严某3(绰号严四)的证言,2017年4月16日晚,严某2打电话问其是否认识群里叫“信义”的人,其说不认识,后严某1在电话里问其车子还坐得到人不,他想搭车去内江。严某1和三个不认识的男子上了其车。在兰桂大道时严某1微信语音聊天,听到“我们都是成年人,做啥子事情没有必要,有可能是个误会”,严某1问男子在哪,发个微信定位,对方说不会,后给严某1打电话。严某1接了电话说到胜利高速路口,其找不到,严某1打了个电话,喊走邦泰有车子在等,后跟一黑色轿车到胜利高速路口附近。严某1打电话说到了,路对面有个穿白色衣服的胖子在喊“我在这里,我看到你了、我看到你了”。严某1他们往胖子走去,胖子后退几步说“没得必要的”,胖子摔倒在地,严某1他们把胖子围到,其看到闪了下火花,听到一声枪响,胖子从地上站起来往后跑。其准备开车走,关门时又听见一声枪响,刚关上门,见坐其车的两个男子把严某1扶到其车上,对其说去最近的医院,到中医院时,几个年轻人把严某1抬进中医院。
13、曾某1的证言,2017年4月16日晚,严某1喊其送几个人到东兴区五星水库。严某1家出来10来个男子,五人上了其车,有人拿了一把刀放在严四车后备箱,其余人上了严四的车。在车上,其才知道严某1因手机打麻将发红包和别人闹起来,对方喊他到五星水库打架。下高速后,副驾驶的男子说在邦泰国际等一下,后严某1他们车来了,到321国道和内遂高速路出口交界处。车停后,严某1他们车上下来4、5个人,有人从后备箱拿出一把砍刀,朝国道中间花台走去。其没下车,见花台站了一人,那人说“不要动哈,再动我就要开枪了”。严四车上的人和其车上的人全部下车朝对方走去,男子往后退,严某1他们追,没多久听见一声枪响。严某1说了句他那枪只能打一次,他们继续追打,没多久,又一声枪响,男子跑了,他们就追。黄某和一男子把严某1扶到花台时,严某1倒地上。他们把严某1抬上严四的车送中医院,有两人上了严四的车,其余都坐其车。其把他们送到中医院,副驾驶下了两人,后排下了两人,剩余两人跟其回全安。回全安时,一男子拿着一把砍刀和射钉枪。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黄平林(绰号汤圆)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4月16日18时30分许,其到老师严某1家,许某已经在了。严某1告诉其玩微信麻将时有人微信骂他,严某1打电话问严四在哪,喊严四问一下他被骂的事情及骂他的男子是谁。后严四开车到严某1家,严四通过微信群问这个事情。严某1收到男子发来的微信视频,非常生气,严四看了视频,也不认识,后严某1叫其和严四会会那男子。出发前,严某1联系了张驰、黄某、曾二到他家,其联系了罗林,罗林叫了王超,张驰叫了牛儿,黄某叫了唐勇。下楼时,严某1喊把刀拿到,张驰、牛儿把刀拿到,放严四车上,大家都知道去内江是打架。其、罗林、许某、唐勇坐曾二的车,其坐副驾驶。严某1、黄某、牛儿、张驰坐严四的车,严某1坐副驾驶。到321国道东兴区胜利镇高速路路口一转盘附近,严某1先下车,严四、黄某、牛儿、张驰下车,严某1拿了一把长约1.5米砍刀,牛儿拿了一把砍刀,握把更短。其先下车,罗林、唐勇、王超、许某下车,手里没拿东西,曾二没下车。其下车前看到转盘中间有一背挎包的男子手里拿着把射钉枪朝我们走来,其下车跟着严某1他们往对方走,双方相隔一两米停下来。其听到对方问了句“就是你啊,今晚的事情要怎么解决”,严某1回了句“你想咋子解决”,对方说“老子今天要弄死你”,严某1往前走了一步,刀没提起来,刀把正好在右肩膀位置,对方对严某1开了一枪往回跑,射钉枪子弹打刀把上,钢珠打严某1右肩膀上,没流血。严某1抖了下肩膀大叫了声“砍死他”,并冲上去用砍刀砍,但没砍到,对方往转盘偏胜利镇方向跑,严某1追,对方没跑多远滑倒了,一把射钉枪和一把折叠匕首掉到地上,严某1冲上去砍,砍到对方背部,其捡起地上的匕首和射钉枪,用匕首扎了对方大腿和屁股两刀,看到牛儿用砍刀砍对方背部,张驰用脚踢对方背部和腹部。对方从挎包拿了一把射钉枪,对着严某1胸口开了一枪,严某1一下停滞在原地不动了,大家一听枪声也惊了,对方趁机站起来跑,并用东西捅其腹部,其扎了对方背部一刀,对方跑了,其去追。严某1拉了下其上衣,其摔地上,刀和枪掉地上,爬起去追对方,唐勇过来把枪捡起,华彬从严某1手上拿过砍刀,三人去追,追了大概500米,对方上了辆黑色轿车副驾驶往胜利镇方向跑了。回到打架地点时,发现严某1被送走了,其、张驰、牛儿、王超、华彬、罗林、唐勇上了曾二车,牛儿手上拿着一把砍刀,华彬手上拿着一把砍刀,唐勇拿着捡的射钉枪。在往城里的路上,其给严某1打电话,黄某接的,说把严某1往新中医院送。到中医院外马路上,其、张驰、牛儿、华彬、唐勇下车,其喊罗林和王超坐曾二车先回全安。张驰对罗林说把刀放好。严四的车到了,大家把严某1送到中医院,其、张驰、牛儿没上楼,打出租车回全安。三人到了严某1家,杜二在严某1家楼下。张驰让其给罗林打电话让他把刀拿到华华家,其、张驰、牛儿、杜二去华华家,后罗林用衣服把枪和刀裹起到华华家。其给严某2打电话问严某1情况,严某2说没抢救过来。其和张驰喊杜二把刀和枪藏到,后大家散了。我们只带了两把砍刀,匕首是去捡枪的时候看到的,其顺手捡了起来。匕首掉在现场,两把砍刀杜二拿走了,匕首是暗红色折叠猎刀。其用匕首刺了对方,严某1、牛儿用砍刀砍了对方,其他人其没有注意到。
2、唐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4月16日晚,其在黄某家耍电脑,严某1打电话给黄某让黄某去他家,黄某对其说“走,到大哥家去”。到了严某1家,见严四越野车停在路边。严某1说网上打麻将因发红包与一人吵起来。那人用微信问严某1“你在哪里,我来找你”,严某1说“不用你来找我,你在哪里,我来找你”。严某1给曾二打电话让他送严某1去内江。其、黄某、严某1下楼,黄某、严某1上了前面的车,其上了曾二的车,其、许某1坐后面。下了高速,曾二的车停在路边等严某1他们。汇合后,两辆车到了打架的地方,车上的人陆续下车,严某1走在最前面,双手拿一把大砍刀,络腮胡子男子拿着棒棒在严某1后面。对方那人把枪举起对着严某1问“就是你啊”,严某1很冲地回了句“啊”。严某1扬起刀准备砍对方,就听到枪响,其害怕,把车后备箱打开找武器,看到根甘蔗,又扔回后备箱,站在车边,见严某1又扬起刀朝那人砍过去,砍在脚上,枪掉地上,其跑过去,严某1一直拿刀朝男子身上砍,其他人拳打脚踢,男子蹲地上,又拿了把枪出来,朝严某1胸口开了一枪,大家都楞起了,男子站起来拿着枪朝他停车的地方跑。其捡起枪去追,没追上,男子坐车走了。其返回,大家把严某1扶着送医院,张驰说送中医院,到了后,几个人把严某1抬下车,其、许某坐电梯把严某1送到五楼喊医生抢救。后其给严某2打电话喊他来医院,他来了,其打车回家。后严某2打电话说公安找其调查情况,其主动到中医院,后被公安带到办案中心。
3、被告人罗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4月16日晚,汤圆打电话让其送两包烟到严某1家,到了后,看到汤圆、唐勇、4、5个不认识的人在严某1家。汤圆对其说等会严某1有事,让其一起去。严某1接了一电话说“走,车子来了,下去”。下楼后,其、汤圆、唐勇、两个不认识的人坐曾二的车,其余人坐前面的车。两车到了胜利镇高速入口公路边,大家陆续下车,严某1走在最前面,前面车的人跟着严某1走过去,严某1和对面那人骂起来,其听那人说了句“哪个儿才不扣”,刚说完听见一声枪响,前面那个车的人打那人。我们这个车的人跑过去,严某1拿了一把刀在砍,还有一人拿着刀在砍,后有一人从严某1手上把刀拿走砍那人,还有一人拿着甘蔗。那人被打来坐在地上,从挎包内又拿出一把枪,对着严某1胸口开了一枪,拿着枪跑了。有人吼了声跑了,其、汤圆、唐勇、还有个人追,其从一人手上拿过甘蔗在追,公路左边有个工棚,前面停了辆车,那人上车跑了。四人往回走,严四的车不在了,曾二的车在,其、汤圆坐副驾驶,王超、张驰、牛儿坐后面,车往城里走,后停在大路边上,汤圆、牛儿、张驰下车,汤圆对其说“你等下把东西拿回去,我给你打电话”。其看到车上放了一把大砍刀,汤圆下车后,其和王超坐后排,王超从座位底下拿出一把枪说是射钉枪改装的,打散弹。到全安后,二人把砍刀和枪拿到其家。王超刚走,张驰打电话让其把砍刀和枪拿到华华家。其把枪和刀拿到华华家时,华华、汤圆、牛儿、张驰、杜二五人在华华卧室,其把砍刀、枪交给汤圆。他们在摆刚才打架的事情。说了会,汤圆打电话给严某2问严某1情况,严某1死了,汤圆喊其给枪留着当证物。汤圆对杜二说把刀拿去处理了。其、汤圆、牛儿、张驰离开华华家,枪其拿回家。有个陌生电话打给其说汤圆让其把枪送到严某1家去。打架现场有两把砍刀、一把匕首,汤圆拿匕首,最先严某1、牛儿拿着砍刀冲向对方。甘蔗是曾二车上的。匕首是汤圆平时随身携带的,其经常见那把匕首,是把暗红色折叠猎刀,打开后长30公分左右。
4、王超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4月16日20时许,罗林到网吧喊其去耍。到严某1家后,才知道要去内江打架。汤圆、张驰、严一恒、华彬在严某1家,张驰拿着长刀、严一恒拿着开山刀、汤圆拿着匕首。到现场后,严某1、严一恒提着砍刀走在最前面,严某1和对方说了几句话,对方朝严某1开了一枪,打在严某1刀把上。严某1、严一恒、张驰、汤圆、几个不认识的男子冲过去把男子围在中间,严某1、严一恒用刀砍男子,把枪砍掉在地,汤圆用匕首刺男子,其余人对男子拳打脚踢,男子又拿出一把枪,对着严某1开了一枪,击中严某1胸口。男子转身就跑,汤圆把男子追到,用匕首捅,但男子还是跑了,罗林还有几个人去追,罗林手上拿了一根棒棒,男子上了一辆车往史家方向去了。现场共三把刀,两把砍刀,一把匕首,匕首是汤圆平时随身携带的。严某1被打后,其帮忙扶上越野车。其上了轿车,汤圆、罗林坐副驾驶,其、张驰、严一恒、师叔、华彬坐后排,车上放了一把枪、一把砍刀。进城后,汤圆、严一恒、张驰、华彬、师叔下了车,汤圆对罗林说把东西藏好。其、罗林、司机回全安。在车上其对罗林说枪是射钉枪改的,上子弹可以打麻雀。到了全安,其和罗林拿着刀、枪到罗林家。
5、张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以前没有如实供述,现重新供述。2017年4月16日,海波打电话找其收账,不还就找其打架。当时严一恒、李某、杜某在其家耍,其挂了电话对他们说“有人要找我收账,不还钱给他就要打我”。其说干脆先去找海波,从家里拿了两把砍刀,分了一把给严一恒,其拿了一把。四人到街上,严一恒接到黄某电话,说严某1有事,喊过去。四人到了严某1楼下,见严四的车停在路边,就喊李某、杜某回去。其、严一恒提着砍刀上楼,看到严某1、严某2、黄某、唐三、华彬、汤圆、严四、罗林、罗林的朋友、络腮胡男子。严某1对大家说他网上打麻将与人发生口角,那人骂其,要去找那人麻烦,等车来了一起去。说完打电话喊曾二开车送大家去内江。后严某1喊下楼,其和严一恒一人拿一把刀下楼,严四打开车门,严一恒把刀放在后备箱,其把砍刀放在严四车后排放脚的地方。严某1坐副驾驶,后排从左至右依次是络腮胡男子、其、严一恒、黄某,其他人坐曾二的车。二车汇合后,严某1接了一电话,对方问严某1到没。严某1说到内遂高速出口,后两车到内遂高速出口。严某1下车,黄某跟着下车,大家陆续下车,严一恒去后备箱拿砍刀,其从后排把砍刀拿下车。其见马路对面一男子背着包过来,男子见我们手上拿着刀从包里拿出一把枪。其对严某1说不敢砍,严某1把砍刀拿过去,严某1拿刀朝男子砍去,男子朝严某1开了一枪,严某1退了一步,说“不要怕,这个枪只打的到一下”,说完拿刀砍,男子朝后退,没站稳,摔倒在地,大家都围过去,严某1用刀砍,男子用枪挡,枪被砍落在地,汤圆用匕首捅男子腿,严一恒提刀冲过去,具体砍没有砍其没看见。其没跑拢,又听到响了一枪,大家全散了,男子趁机跑了。严某1一只手捂着肚子、一只手拿着砍刀,其问严某1,严某1说被枪打到了,有人把严某1手中的刀拿走去追男子。严某1走到严四车前倒地上,其、严四、黄某、还有个人把严某1抬到车子后排,严一恒把拿着的砍刀放在车后排,严四的车开走了,黄某和严某1在车上。其上了曾二车后排,有人把其拿的砍刀放在后排,副驾驶的人把枪拿出来给大家看。曾二开车到中医院,罗林和他朋友没下车,几个人下车,把严某1抬上电梯,其、严一恒、黄某、汤圆就走了。四人坐严四车到万达附近,其和汤圆、严一恒下车打的回到全安。严一恒给杜某打电话让他到家华家来,汤圆打电话喊罗林把刀和枪带到家华家。杜某和罗林先后到了,汤圆接到严某2电话说严某1没有抢救过来。
6、严一恒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之前的供述有些不属实。2017年4月16日晚,其、杜二、李某在张驰家耍,四人准备去吃烧烤,张驰拿了两把砍刀放到全安镇。路上其接到黄某电话,说在严某1家,有事让其过去。张驰问谁打的,其说黄某,说严某1有事,喊过去。张驰说一起过去,杜二、张驰一人拿一把砍刀,四人到严某1楼下,杜二、李某离开,杜二把刀给张驰。张驰把两把砍刀拿到严某1家二楼,有严四、唐三、黄某、严某1、严某2、汤圆几个在。其、络腮胡男子、黄某、张驰坐严四车后排,严某1坐副驾驶,后排座凳下放着一把砍刀,其余人坐曾二的车。两车到了内遂高速路口,严某1先下车,其跟着下车,严某1拿着一把大砍刀。严四没下车,其余人下了车。马路对面过来一男子,对严某1吼了声,朝严某1打了一枪。其站在严某1背后,见严某1跳了下,子弹打在严某1拿的刀把上,其吓着了,跑到严四车上把砍刀拿下来,冲向对方,一群人冲向对方,有严某1、张驰、汤圆,还有哪些人其没注意。严某1冲在前面用刀砍,其在严某1后面用刀砍,其把男子的枪砍掉了,严某1接着给男子一刀,把男子砍倒在地,汤圆按在男子身上,用手殴打男子,拿没拿刀其没看到。又一声枪响,严某1后退了一步,其扶着严某1,严某1说遭打了两枪。黄某、大胡子、张驰扶严某1,四人把严某1抬到严四车上,其他人去追男子,其顺势把砍刀放在严四车后排座下。大胡子、黄某上了严四车,把严某1送医院。其、罗林、张驰、华彬、汤圆、唐三、王超坐曾二车,车上放着严某1用的砍刀。其给黄某打电话,他说到中医院了。曾二车到中医院大马路上,其、张驰、华彬、汤圆、唐三下车到中医院,曾二开车和罗林、王超离开。将严某1送到急救室,其、汤圆、张驰、黄某、严四离开,到万达对面,其、汤圆、张驰打车回全安,三人和杜二到了张某家。后罗林提着一把大砍刀和一把改装射钉枪来了,枪是现场捡的。其对汤圆说“你运气好,跑的快”。汤圆说“我当时扑上去,用猎刀剁的”,其问他“猎刀呢”,他说“丢了”。后汤圆打电话给严某2问严某1情况,严某2说严某1没抢救过来。后其和张驰离开了。
7、张墩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4月16日下午,其到康某1父亲茶馆拿菜油送到他内江日报旁家中去,到了给他打电话。大约10分钟,康某1背一挎包直接坐在副驾驶,让其送他到乡下,要打架。其问为什么,康某1说在手机上打麻将,有人输了没开够他钱,后跟对方吵起来,还相互留了电话,约了打架,其还劝他。后到内江北高速出口与321国道交汇处,康某1让其把车停路边等他。其从内江往资中方向行驶的,在内江北高速出口外丁字路口调头,停在321国道边,车头朝内江方向,车尾朝资中方向,车前有很多路障牌,路边有个工棚。其将车熄火后关闭大灯在路边等他,车窗是摇下来的,康某1背着挎包朝车头方向走,5分钟左右,其听见一声枪响,有人吼逮到。过了会,又一声枪响,不到一分钟,康某1喊其,其见康某1一瘸一瘸的朝其跑来,几个人在身后追。其见事情不对,立即发动车,康某1快跑到车旁,其顺势将副驾驶车门甩在他面前,方便他上车,也方便调头。他上车后,其调头朝资中方向行驶,那些人没追,他一直催其朝前开,快到史家时,康某1下车,其原地掉头,开到公路旁一农户坝子里停下。后康某1发信息让其去接他,其开车将他送到他三姑家。其扶他进去时发现他右脚牛仔裤被鲜血浸透了,他三姑和姑父问发生了什么,他让他们不要管,后康某1打电话给他父亲,他父亲和一个叫田田的人来了,康某1说因打麻将和别人打架,田田拿了把剪刀将康某1裤脚剪开,其见康某1两小腿受了伤。田田开车送康某1到二医院,其上车后见副驾驶座椅上有很多血,副驾驶地面上有个红色口袋,口袋上放着一把枪,其用红色口袋包住枪拿给康某1三姑。其将康某1父亲送回茶馆后给康某1打电话,他让其把他父亲送医院去,其又送康某1父亲到医院并在医院待了半个小时后开车离开。
8、谢贵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其和康某1通过朋友认识,曾和他拿改装的射钉枪打过野鸡,他知道其有枪,让其拿一支给他。2016年4月至7月的一天,其拿了一支枪给他。2017年,他又让其拿枪。2017年元宵节后,其将一支改装射钉枪给了他,并按他要求将枪管锯短了。第一支枪是黑色射钉枪改装的,通体黑色,第二支枪是用绿色射钉枪改装的,两支枪枪管大概30公分。经其辨认,公安机关出示的两张图片上的枪支是其送给康某1那两支,其还送给他几十颗铁砂子和四、五颗射钉弹。射钉枪是其买射钉枪和钢管自己改装的。其一共改装了三支枪,还有一支放在家里,2017年4月其让外公将家里的枪和做枪的工具收起来。
四、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
1、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康某1使用的两支疑似枪支以及在谢贵家查获的一支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2、经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康某1损伤创口长度及遗留皮肤瘢痕属轻伤二级。严某1系生前遭受火器射击致心脏破裂,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五、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本案案发现场、张墩勇汽车、曾某1汽车的有关情况。
2、人身检查笔录,证实康某1背部数处明显划伤,左腿小腿部用白色纱布包扎,有鲜血渗出,右腿膝盖部用白色纱布包扎,有鲜血渗出。
3、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康某3家中搜出一支改装射钉枪。在杨某1邻居家杂物间搜出一把自制火药枪。
4、辨认笔录,证实黄平林辨认出严某3是严四,严一恒是牛儿。罗林辨认出曾某1是曾二,黄某是银声。王超辨认出康某1是打架的对方胖子,严某1是老师。曾某1辨认出严某3是严四,唐勇是唐三娃,黄平林是严某1徒弟,罗林是做过网管的男子,严一恒是牛儿,许某是华彬,张驰是和牛儿一起坐其车副驾驶的男子,王超是拿刀和枪上其车的男子。张墩勇辨认出康某1是案发当晚坐其车去打架的男子。杜某辨认出其丢弃砍刀的地方。谢贵辨认出康某1是要求其送枪的男子。康某1辨认出严某1是微信上与其发生口角的微信名为明天的男子,谢贵是送其枪的男子。康某3辨认出康某1是案发当晚到其家受伤的男子,张墩勇是送康某1到其家并将一个红色布口袋给其的男子。杨某1辨认出谢贵就是其外孙。
六、打捞作案工具视频及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内江市市中区全安镇上河堰河沟内打捞出两把砍刀,并对打捞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符合刑事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举证、质证,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张驰是否持刀砍杀康某1的问题。
罗林、王超的供述以及张某的证言证实张驰持砍刀砍杀康某1,但现有证据证实案发现场只有两把砍刀,大砍刀由严某1持有,小砍刀由严一恒持有。不可能出现严某1、张驰、严一恒同时持砍刀的情形。黄平林、严一恒的供述证实张驰未持刀,只是围住、踢打康某1。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存在矛盾,且张某的证言系传来证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张驰持刀砍杀康某1。被告人张驰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张驰未持刀砍杀康某1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二、关于被告人罗林是否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的问题。
罗林明知严某1、黄平林等人持械聚众斗殴,且积极参与,罗林虽然未持刀追砍对方,但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均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罗林辩护人提出的罗林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人张墩勇的行为的定性问题。
康某1的证言以及张墩勇的供述仅能证实张墩勇应康某1要求送他到案发现场,并在案发现场外等待,后将受伤的康某1送至他三姑家,无法证实张墩勇与康某1有共同伤害严某1的犯罪故意以及共同的伤害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张墩勇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张墩勇在案发后明知康某1参与了犯罪,帮助康某1逃离现场以逃避司法机关侦办,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张墩勇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张墩勇的行为构成包庇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四、关于被告人谢贵非法持有的枪支数量问题。
康某1的证言、谢贵的供述、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2015年至2017年4月期间,谢贵非法持有三支射钉枪改装的火药枪。只是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谢贵将其中的二支改装射钉枪送给康某1。谢贵非法持有的枪支数量应为三支。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谢贵非法持有的枪支应为一支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严某1与康某1因生活琐事引发争执,后严某1邀约被告人黄平林等人持械与康某1聚众斗殴,被告人黄平林、张驰、严一恒、罗林、唐勇、王超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谢贵非法持有三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且均具有致伤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墩勇在案发后明知康某1参与了犯罪,帮助康某1逃离现场以逃避司法机关侦办,被告人张墩勇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包庇罪。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平林、张驰、严一恒、罗林、唐勇、王超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平林、张驰、严一恒、唐勇、王超均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谢贵、张墩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法对被告人黄平林、张驰、严一恒、唐勇、王超减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谢贵、张墩勇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
二、被告人黄平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
三、被告人张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严一恒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王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此期限已扣除2017年4月19日至2017年5月24日被羁押的1个月6日。)
六、被告人罗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唐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张墩勇犯包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 毛战英
审判员 米志刚
人民陪审员 刘黄淑

书记员: 江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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