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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庆与上海市崇明区医疗急救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黄庆,男,1976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市徐易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医疗急救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龚雷兵,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安军,上海市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庆与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医疗急救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受理立案。审理中,原告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庆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林

书记员:朱莲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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