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庆,男,1976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市徐易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医疗急救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龚雷兵,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安军,上海市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庆与被告上海市崇明区医疗急救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受理立案。审理中,原告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庆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林
书记员:朱莲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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