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黄庆锋,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镇**村冷生树下,住洞口县城**小区**栋**单元**室,无业。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华林,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乡**村**组**号,无业。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洋,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春雨,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5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镇楼**村**组**号,无业。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7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庆锋、尹华林、刘洋、王春雨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5日)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1、2020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8月25日期间,被告人黄庆锋在洞口县城**酒店四楼经营**水疗会所(以下简称会所),组织邱某某、周某某、汪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等十八名卖淫女在该会所进行卖淫活动。黄庆锋负责该会所的日常事务管理;被告人刘洋负责安排卖淫女试房、统计卖淫女卖淫次数、收取嫖资和支付卖淫女工资等事项;被告人王春雨、尹华林和同案人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接待嫖客、联系卖淫女试房,收取嫖资以及联系卖淫嫖娼业务等事项;同案人刘某甲、谢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负责联系卖淫嫖娼业务、定房等事项;同案人汤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会所的财务工作。刘洋和汤某某领取固定工资;被告人尹华林、王春雨和同案人李某某、刘某甲、谢某甲领取固定工资和提成。该会所有相应的公司制度,卖淫女管理严格按制度落实,卖淫女上钟时要拿统一配发的工包,工包内的日用品必须从公司支配并支付相应费用,会所每月对卖淫女收取水电费、管理费430元,对嫖客不满意的卖淫女采取相应罚款等。黄庆锋同时建立有两个微信群:一个“兄弟姐妹群”,一个“相亲相爱一家人”群(该两个群已被群主解散)。“兄弟姐妹群”是会所工作人员群,每天对卖淫女在岗、请假、上钟等情况进行发布;“相亲相爱一家人”群,由会所里工作人员、卖淫女组成,每天对所有卖淫活动等情况进行发布。嫖客支付的嫖资与卖淫女的工号相关联(卖淫女工号6开头的,嫖资每次是698元,卖淫女得350元;卖淫女工号7开头的,嫖资每次是798元,卖淫女得400元;卖淫女工号8开头的,嫖资每次是898元,卖淫女得450元;卖淫女工号9开头的,嫖资每次是998元,卖淫女得500元;卖淫女工号是三个相同数字的(如333或555),嫖资每次是1098元,卖淫女得600元;剩余的都是会所的获利),双飞另外计算。被告人尹华林、王春雨和同案人李某某、刘某甲、谢某甲等人根据其接待嫖客、联系卖淫嫖娼业务等情况收取10至80元不等的提成。刘洋每晚对当天的卖淫情况进行统计,支付当天卖淫女的工资、相关接待和联系嫖娼业务等人的工资和提成,后将剩余的钱通过现金、微信或者支付宝等方式发给黄庆锋等人。2019年8月25日凌晨0时许,民警在该会所现场查获四对卖淫嫖娼人员;并同时查获黄某某、覃某某、冉某某、梁某某、符某某、赵某某、翟某某、明某某、欧阳某某、张某某、谢某乙、曹某某、高某某、刘某乙等人在该会所等待卖淫的卖淫女。经会计鉴定,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该会所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2972510元;卖淫女提成总金额为人民币1726910元;会所获利总金额为人民币1245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尹某甲、刘某某、王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作案工具照片、微信聊天截图、魅力诱惑服务区流程、通讯录、公司制度、手机截图、微信转账及聊天截图、技师作业流程表及统计、银行交易明细、洞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第四层房屋租赁合同、转让协议、楼面工资定房、统计表等书证;2.证人匡某某、袁某某、尹某某、佘某某、邱某某、周某某、汪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庆锋、尹华林、刘洋、王春雨及同案人汤某某的供述;4.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会计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庆锋、刘洋、王春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庆锋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十八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尹华林、王春雨、刘洋以牟利为目的,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庆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被告人尹华林、王春雨、刘洋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庆锋、王春雨、刘洋均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靖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庆锋、尹华林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春雨、刘洋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U盘一个、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壹拾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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